小规模代账

公司的钱≠老板的小金库,老板“借钱不还”,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

生活中总有这样一些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在公司账上,所以公司的钱就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有的老板从公司账上拿了钱,公司会计让老板记得还回来,老板不以为然,左口袋进右口袋的事,没必要还回去。殊不知这样会出大事!

 

 

有一位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里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将其计入" 其他应收款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

 

 

看到这里,很多老板就疑惑了:这么做有什么问题吗?甚至有的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家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

 

 

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征其个人所得税350万*20%=70万,并征其企业所得税350万*25%=87.5万,再加上其企业所得税少扣缴税款处最高百分之五十的罚87.5万*50%=43.75 万元(根据各地税务规定有所不同),70万+87.5万+43.75万,一共201.5 万就这么没有了!

 

 

别慌!还没完!除此而外,还要对其个人所得税少扣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5倍)的罚款,具体由各地税务局确定,然后!还要缴纳滞纳金(欠税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这下多的都去了!

 

 

那么,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根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公司的钱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账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老板还不赶紧让财务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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